[發(fā)明專利]調色劑和顯影劑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0980145005.0 | 申請日: | 2009-09-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216856A | 公開(公告)日: | 2011-10-12 |
| 發(fā)明(設計)人: | 中山慎也;中島久志;山田沙織;青木三夫;朱冰;岸田宏之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理光 |
| 主分類號: | G03G9/087 | 分類號: | G03G9/087;G03G9/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宋莉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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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調色 顯影劑 | ||
1.調色劑,其包含:
粘結劑樹脂,
脫模劑,和
著色劑,
其中,所述粘結劑樹脂含有聚酯樹脂(A)、聚酯樹脂(B)和聚酯樹脂(C),所述聚酯樹脂(C)是通過(i)含有由以下通式(1)表示的雙酚化合物的環(huán)氧烷烴加合物的醇組分與(ii)羧酸組分進行縮聚制備的;所述聚酯樹脂(A)和聚酯樹脂(B)中至少之一為通過(i)基本上僅由脂族醇組成且含有占二元醇組分65摩爾%或更高的量的1,2-丙二醇的醇組分和(ii)羧酸組分進行縮聚而制備的聚酯樹脂;以及聚酯樹脂(A)的軟化點Tm(A)比聚酯樹脂(B)的軟化點Tm(B)高10℃或更多,且聚酯樹脂(C)的軟化點Tm(C)與聚酯樹脂(B)的軟化點Tm(B)之間的絕對差值為5℃或更小,
通式(1)
其中,R1和R2各自代表C2-C4亞烷基;R3和R4選自氫原子、C1-C6直鏈烷基、及C1-C6帶支鏈的烷基;x和y各自代表正整數(shù)且x和y之和為1~16。
2.權利要求1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A)和所述聚酯樹脂(B)都是通過(i)基本上僅由脂族醇組成且含有占二元醇組分的65摩爾%或更高的1,2-丙二醇的醇組分和(ii)羧酸組分進行縮聚而制備的聚酯樹脂。
3.權利要求1和2之一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C)與所述聚酯樹脂(A)和聚酯樹脂(B)的質量比[(C)/((A)+(B))]為1/9~6/4。
4.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A)與所述聚酯樹脂(B)的質量比[(A)/(B)]為1/9~9/1。
5.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A)和聚酯樹脂(B)中至少之一的醇組分進一步包含1,3-丙二醇。
6.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A)和聚酯樹脂(B)中至少之一的羧酸組分含有C2-C5脂族二羧酸化合物。
7.權利要求1-6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C)是通過(i)含有占所述二元醇組分80摩爾%或更高的由通式(1)表示的雙酚化合物的環(huán)氧烷烴加合物的醇組分和(ii)所述羧酸組分進行縮聚制備的。
8.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B)的軟化點Tm(B)為80℃或更高且低于120℃。
9.權利要求1-8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其中,所述聚酯樹脂(A)和聚酯樹脂(B)中至少之一具有25mgKOH/g~70mgKOH/g的酸值,以及所述聚酯樹脂(C)具有1mgKOH/g~25mgKOH/g的酸值。
10.顯影劑,其包含:
根據(jù)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的調色劑,和
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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