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頭部載物裝置和頭部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939766.5 | 申請日: | 2017-07-3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7269590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4-27 |
| 發明(設計)人: | 鄭貢達;段溟江;李剛;張福生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弥悄芸萍加邢薰?/a> |
| 主分類號: | A01K13/00 | 分類號: | A01K13/00;A42B7/0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容慧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1287 | 代理人: | 于曉菁 |
| 地址: | 200235 上海市徐***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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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頭部 裝置 設備 | ||
1.一種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體部,所述主體部表面具有安裝部;
自所述主體部向外延伸的第一可彎曲部、第二可彎曲部、第三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所述第一可彎曲部和第二可彎曲部的延伸方向相反,所述第三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的延伸方向相反,所述第一可彎曲部和第三可彎曲部的延伸方向相同,所述第二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的延伸方向相同;
分別與所述第一可彎曲部、第二可彎曲部、第三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連接的第一連接結構、第二連接結構、第三連接結構和第四連接結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載物裝置穿戴于頭部,所述安裝部位于頭頂,所述第一可彎曲部和第三可彎曲部彎曲后環繞一只耳,所述第二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彎曲后環繞另一只耳。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可彎曲部和第三可彎曲部之間的距離、所述第二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之間的距離與耳部尺寸配合。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可彎曲部、第二可彎曲部、第三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的彎曲度和長度與頭部和耳部的尺寸配合。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連接結構包括第一扣接件,所述第二連接結構包括第二扣接件,或者,所述第一連接結構包括與所述第一可彎曲部連接的第一綁帶以及與所述第一綁帶連接的第一扣接件,所述第二連接結構包括與所述第二可彎曲部連接的第二綁帶以及與所述第二綁帶連接的第二扣接件;
所述第三連接結構包括與所述第三可彎曲部連接的第三綁帶以及與所述第三綁帶連接的第三扣接件,所述第四連接結構包括與所述第四可彎曲部連接的第四綁帶以及與所述第四綁帶連接的第四扣接件。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扣接件和第四扣接件為相互配合的插扣式連接件或卡扣式連接件,所述第二扣接件和第三扣接件為相互配合的插扣式連接件或卡扣式連接件,所述第一綁帶和/或所述第四綁帶的長度是可調的,所述第二綁帶和/或所述第三綁帶的長度是可調的。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扣接件和第三扣接件為相互配合的插扣式連接件或卡扣式連接件,所述第二扣接件和第四扣接件為相互配合的插扣式連接件或卡扣式連接件,所述第一綁帶和/或所述第三綁帶的長度是可調的,所述第二綁帶和/或所述第四綁帶的長度是可調的。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頭部載物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包覆所述主體部、第一可彎曲部、第二可彎曲部、第三可彎曲部和第四可彎曲部中至少一部分的人造織物包覆層或動物毛皮包覆層。
9.一種頭部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至8任一項所述的頭部載物裝置以及安裝于所述安裝部的采集裝置。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頭部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設備穿戴于頭上,所述采集裝置位于頭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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