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720591844.7 | 申請日: | 2017-05-2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6941932U | 公開(公告)日: | 2018-01-30 |
| 發明(設計)人: | 張月強;丁潔民;張崢;黃卓駒;李璐;周旋 | 申請(專利權)人: | 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B7/14 | 分類號: | E04B7/14;E04B1/342 |
| 代理公司: | 上海科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31225 | 代理人: | 葉敏華 |
| 地址: | 200092***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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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輪輻 式張拉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結構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建筑技術的進步,人們對建筑的要求已不僅僅是滿足生存的基本需求和生產的需要,而對建筑有了更高層次的要求—造型優美、經濟實用、跨越更大的空間。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增大結構跨度,向超大跨度發展。隨著大跨度空間結構的發展,近幾年來,人們提出了閉合空間結構提出了經濟、美觀、跨度更大以及能夠和建筑更好融合的要求。
專利CN102635186A提供了一種雙層輪輻式空間張弦結構鋼屋架,由連續分布的每榀桁架構成,其中每榀桁架包括立柱、外環桁架和內環桁架,外環桁架和內環桁架均呈弧狀,通過立柱固定連接,該鋼屋架雖然呈拉伸式的輪輻狀,但是由于外環桁架和內環桁架均呈弧狀,因而該鋼屋架的承重受到一定限制,且弧狀鋼結構容易發生折斷等現象,實用性較差,且該鋼屋架不能實現結構的全封閉。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針對上述問題提供一種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
一種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用于實現對建筑空間的封閉覆蓋,所述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包括外部圍護骨架、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和內凹中央屋蓋,所述外部圍護骨架位于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的下方,通過與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連接實現對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的支撐,所述內凹中央屋蓋位于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的上方,通過與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連接實現結構的封閉,所述內凹中央屋蓋包括中央撐桿、第一屋蓋外環、第二屋蓋外環、屋蓋徑向索和屋蓋中心支點,所述第一屋蓋外環和第二屋蓋外環通過中央撐桿實現上下排布,并通過屋蓋徑向索與屋蓋中心支點連接。
所述外部圍護骨架包括固定壓環和支撐組件,所述支撐組件通過固定壓環與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連接,所述支撐組件的截面與固定壓環的形狀一致。
所述固定壓環包括上壓環和下壓環,所述上壓環固定于支撐組件的頂部并與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連接,所述下壓環與支撐組件圍成的環形圈內部連接。
所述下壓環的內徑小于上壓環的內徑。
所述支撐組件包括斜剛性桿、斜桿和撐桿,所述斜桿位于斜剛性桿內側,與斜剛性桿共同圍成上下開口的封閉環結構,所述撐桿為環狀結構,分別與斜桿和斜剛性桿連接。
所述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包括內拉環、外壓環、脊索、谷索和吊索,所述內拉環通過脊索和谷索與外壓環連接,所述吊索呈環狀,分別與脊索和谷索連接。
所述內拉環的數量為1個,外壓環的數量為2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通過外部圍護骨架、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和內凹中央屋蓋的配合,分別從結構的四周和頂部實現全封閉,封閉效果好,且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外部圍護骨架和內凹中央屋蓋均為線性張拉結構,而非弧狀結構,因而結構穩定性強,不易于倒塌。
(2)內凹中央屋蓋首先為線性張拉結構,因而受力效果好,可以保證結構的穩定性,且內凹形的設計便于在內凹部分進行二次設計,結構靈活且適用范圍廣,而且內凹屋蓋的設計在美觀的同時更具有新穎的效果。
(3)外部圍護骨架包括固定壓環和支撐組件,通過支撐組件使得圍護組件對內凹輪輻式張拉主體進行支持,通過固定壓環保證支撐組件在支撐過程中的穩定性。
(4)固定壓環包括上壓環和下壓環,且兩壓環的內徑大小不同,通過兩重壓環進一步保證了支撐組件的結構穩固,不易發生傾斜。
(5)支撐組件由斜剛性桿、斜桿和撐桿共同構成,斜剛性桿作為支撐主體,斜桿位于斜剛性桿的內側,從內部給予斜剛性桿支撐,增強支撐效果,且提高整體結構的抗風性,撐桿作為環狀支撐,使得支撐組件在徑向和環向均保持穩定。
(6)內凹形主體通過2個外壓環與脊索、谷索和吊索的配合實現了中間內凹的結構,該結構同樣受力均勻,且外形更加多變美觀,保證了受力的同時也更易于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中內凹輪輻式張拉結構的整體示意圖;
圖2為外部圍護骨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內凹式主體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本實施例以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為前提進行實施,給出了詳細的實施方式和具體的操作過程,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限于下述的實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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