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污水處理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320468260.2 | 申請日: | 2013-08-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440203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2-19 |
| 發明(設計)人: | 何金彬;許怡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2F9/14 | 分類號: | C02F9/1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15000 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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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污水處理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屬于環保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污水處理設備。
背景技術
目前,造紙等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大量的污水,這些污水屬于有機廢水,這種有機污水需經過處理才能排放到自然界中,否則直接排放到自然界水體中會迅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造成水體缺氧而影響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的生存,同時污水中的懸浮物易在厭氧條件下分解產生臭氣,惡化水質。
對排放到自然界之前的有機污水的處理一般采用對污水中的有機物使用微生物菌種進行降解,但是這種傳統的污水處理方式操作繁瑣,且存在著處理不完全的現象。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污水處理效果好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一種污水處理裝置,包括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設置的綜合調節池、好氧池和沉淀池,且所述綜合調節池、好氧池和沉淀池間管道連通,其創新點在于:所述綜合調節池和好氧池間增設有一級厭氧裝置,所述一級厭氧裝置主要包括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設置的濾層反應器和折流式厭氧反應器,所述濾層反應器和折流式厭氧反應器間管道連通。
優選的,所述一級厭氧裝置中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折流式厭氧反應器后設置有中間水池。
優選的,所述一級厭氧裝置中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中間水池后設置有一體氣浮裝置。
優選的,所述沉淀池后接有物化處理裝置,所述物化處理裝置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設置有脫色反應池、混凝池、絮凝池和排放池。
優選的,所述沉淀池與脫色反應池間增設有中間水池1號。
優選的,所述絮凝池和所述排放池間增設有一沉淀池1號。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通過綜合調節池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預處理完畢后,進入一級厭氧裝置中,利用厭氧裝置中的濾層反應器和折流式厭氧反應器對污水進行厭氧處理,處理結束后進入好氧池中進行好氧處理,處理結束后,進入物化處理裝置中,對污水進行脫色、聚合氯化鋁混凝、聚丙烯酰胺絮凝,處理完成后的污水方可達標排放,并最終進入排放池中統一排放。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
圖示是本實用新型一種污水處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綜合調節池、2-一級厭氧裝置、21-濾層反應器、22-折流式厭氧反應器、3-中間水池、4-一體氣浮裝置、5-好氧池、6-沉淀池、7-中間水池1號、8-物化處理裝置、81-脫色反應池、82-混凝池、83-絮凝池、84-排放池、9-沉淀池1號。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的污水處理裝置,主要包括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管道連通的綜合調節池1、一級厭氧裝置2、中間水池3、一體氣浮裝置4、好氧池5、沉淀池6、中間水池1號7、物化處理裝置8和沉淀池1號9。
綜合調節池1對污水進行預處理,預處理完成后進入一級厭氧裝置2中,其中,一級厭氧裝置2主要包括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設置的濾層反應器21和折流式厭氧反應器22,濾層反應器21和折流式厭氧反應器22間管道連通,利用濾層反應器21對廢水中的污泥進行攔截,利用折流式厭氧反應器22加速了污泥與氣泡的分離,從而盡可能攔截污泥。
接著利用中間水池3對污水進行中轉,之后進入一體氣浮裝置4,經氣浮處理后,污水進入好氧池5,利用好氧池5對污水進行好氧處理,好樣處理結束后,進入沉淀池6進行沉淀。沉淀結束后,污水進入中間水池1號7中進行中轉,中轉之后對污水進行物化處理8。其中,物化處理裝置8包括沿污水處理順序方向依次設置有脫色反應池81、混凝池82、絮凝池83和排放池84。
利用物化處理裝置8物化處理過程中,首先將沉淀處理后的污水送入脫色反應池81,利用脫色反應池81中脫色劑加以實現。脫色完成后,將污水送入混凝池82中,利用混凝池82中的聚合氯化鋁加以混凝,混凝結束后,污水進入絮凝池83,利用絮凝池83中的聚丙烯酰胺加以絮凝。絮凝結束后,進入絮凝池83后一級的沉淀池1號9中,利用沉淀池1號9對處理過的污水進行沉淀,此時經處理后的污水可達標排放。為方便統一管理,沉淀池1號9沉淀處理后的污水進入排放池84中,統一進行排放。
以上對本發明創造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明創造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明創造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明創造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歸屬于本發明創造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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