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煤礦井下安全通道無效
| 申請號: | 201210534980.4 | 申請日: | 2012-12-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2966375A | 公開(公告)日: | 2013-03-13 |
| 發明(設計)人: | 李祥瑩 | 申請(專利權)人: | 李祥瑩 |
| 主分類號: | E21F11/00 | 分類號: | E21F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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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100055 北京***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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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煤礦 井下 安全 通道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煤礦井下工作面和巷道系統配合的避險、逃生、救護通道設計施工和使用制造和施工技術,尤其涉及一種煤礦井下安全通道。
背景技術
煤礦粉塵、瓦斯爆炸事故時有發生,常常造成巨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給井下作業工人生命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當礦內發生瓦斯爆炸時,首先,巷道中運動著的化學反應區和高溫氣體從正常的燃燒速度(1~2.5m/s)到爆轟式傳播速度(2500m/s),焰面溫度可高達2150~2650℃,焰面經過之處,人被燒死或大面積燒傷,可燃物被點燃而發生火災。其次,沖擊波鋒面壓力由幾個大氣壓到20大氣壓,前向沖擊波疊加和反射時可達100大氣壓,傳播速度快,所到之處造成人員傷亡,設備和通風設施損壞,巷道垮塌;同時,瓦斯爆炸后生成大量有害氣體,如果有煤塵參與爆炸,CO的生成量更大,往往成為人員大量傷亡的主要原因。
目前,井下沒有有效、實用的專用避險逃生安全通道,本發明人經檢索得知,專利號為200520052617.4公開了一種礦井安全自救管、專利號為200410045499.4公開了一種礦井用應急救助管道,在以上公開的技術方案中,基本上都包括一個沿礦井通道鋪設的管體,并且沿著該管體的管壁上設置有氧氣管、防滑梯以及若干照明燈等輔助設施,管體的材料為金屬、塑料或其它復合材料,管體不防火,抗壓強度不夠,一旦出現險情,井下作業人員極少有能利用這些設施的機會,事實上也幾乎沒有出現過從這些設施途徑逃生的案例。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能防火、抗壓,出現險情井下作業人員能安全逃生的煤礦井下安全通道。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
本發明的煤礦井下安全通道,包括管道,管道從井口沿各個分支巷道鋪設至工作面,所述管道是由若干個管道段首尾套接而成,每根管道段都包括一螺旋骨架,所述螺旋骨架的內壁和外壁上都復合有發泡改性酚醛層。
進一步的,所述螺旋骨架是由(重量百分比)50%-80%的不發泡改性酚醛和(重量百分比)20%-50%的不燃高模量纖維混合制成。
進一步的,所述管道段的內徑為1-2m。
進一步的,所述螺旋骨架內壁的厚度為1-3cm。
進一步的,所述螺旋骨架外壁的厚度為1-5cm。
進一步的,所述螺旋骨架的端面直徑或厚度為1-5cm。
進一步的,單個管道段的一端設有凸出端,另一端設有凹進端,相鄰的兩根管道段之間通過凸出端與凹進端的相互配合套接在一起。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螺旋骨架的內壁和外壁上都復合有發泡改性酚醛層,發泡改性酚醛層在遇明火的時候,其表面會發生碳化,碳化層將內部的物質與氧氣完全隔絕,具有隔熱和防火的功能,在發生爆炸和火災是能夠有效的隔離熱源和粉塵,螺旋骨架是由不發泡改性酚醛和不然高模量纖維制成,不發泡改性酚醛和不然高模量纖維結合后,其硬度和強度大大增強,抗拉強度是鋼制材料的2-3倍,在發生巷道垮塌時能夠支撐起垮塌物保證通道暢通。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新型煤礦井下安全通道的結構圖;
圖2是管道段的結構圖;
圖3是管道段的局部剖視圖;
圖4是沿圖3中A處的局部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下實施例用于說明本發明,但不用來限制本發明的范圍。
實施例1
如圖1、圖2、圖3和圖4所示,一種煤礦井下安全通道,包括管道1,管道1從井口沿各個分支巷道鋪設至工作面,所述管道1是由若干個管道段11首尾套接而成,管道段11的內徑為2m,每根管道段11都包括一螺旋骨架101,所述螺旋骨架101的內壁和外壁上都復合有發泡改性酚醛層102,螺旋骨架101是由(重量百分比)50%-80%的不發泡改性酚醛和(重量百分比)20%-50%的不燃高模量纖維混合制成。
單個管道段11的一端設有凸出端12,另一端設有凹進端13,相鄰的兩根管道段11之間通過凸出端12與凹進端13的相互配合套接在一起。
作為優選實施例:螺旋骨架101內壁的厚度選1cm,螺旋骨架101外壁的厚度選2cm,螺旋骨架101的端面直徑選2cm。
具體使用時,管道段11根據巷道的走向,可以設計10度彎管、20度彎管、30度彎管和45度彎管等,其結構不變。
當然,也可以在管道內布置有扶梯、用于照明的線路、氧氣輸送管等等輔助措施,本實施例在此不再贅述。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技術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改進和變型,這些改進和變型也應視為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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